(2014)杭滨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香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卞德战、蒋元庆。被告顾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隽虹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