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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行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局与刘春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行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春红,女,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春红绥国土罚字(2013)第360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明,2013年6月刘春红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绥中县高领镇大蜊蝗村集体土地上建房174.78平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额共计1747.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春红已交纳罚金1747.80元。没收建筑物事宜,有待申请人作出具体没收、接收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行执字第00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春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