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绪华与梁俊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绪华,梁俊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叶绪华,农民。被执行人梁俊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叶旭华与被执行人梁俊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抗拒履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