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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潘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潘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2单元2211-2213室。法定代表人:张瑞盈。委托代理人:万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潘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祎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