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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傅河水,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吴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特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上溪镇[房屋所有权号码: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25975号至c001259**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13684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义乌市拓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上溪镇[房屋所有权号码:义乌房权证上溪字第c00125975号至c001259**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13684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