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蔡亚生与黄忠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亚生,黄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646号申请执行人蔡亚生。被执行人黄忠保。申请执行人蔡亚生与被执行人黄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忠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