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仲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世云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世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仲字第0000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雪梅。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蒋世云,男,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铜官山开发公司申请撤销铜陵仲裁委员会(2014)铜仲决字第39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敖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