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薛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良华,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欧阳军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