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以浩诉被告周立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以浩,周立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林以浩。被告周立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以浩诉被告周立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浩以与被告周立传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以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以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以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