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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东峰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东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77号原告林东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号外文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号红星职专大厦**层。代表人孙武民,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林东峰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林东峰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的《东营万达项目木材、模板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有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原、被告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万达时代广场工程,工程地点为东营市东赵商贸园对面,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