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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金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903号罪犯王金东,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银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王金东的定罪量刑。该犯于2012年1月4日送至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5日至9月9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管理教育,自觉改造,积极靠拢政府,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的行为养成,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三课”学习成绩均达60分以上,该犯获得2013年上半年记功;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10.6分。建议对罪犯王金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石嘴山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3年上半年记功;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3月2014年4月计分考核累计11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的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犯有数罪,又因二次故意犯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