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开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