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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开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