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永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许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20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曙,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永红。申请执行人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永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5.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员耿铭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