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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四友。2014年9月5日,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9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其账面负债大于资产达22435192.95元,同时负有担保债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案涉多起诉讼,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部分债务业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作为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申请人账面负债大于资产,而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沈和平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