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庆忠,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2010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北镇市看守所。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庆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石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庆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董庆忠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北镇市广宁镇将被害人贺某停在广宁镇富源公馆二期西墙外的红色豪爵摩托车盗走,在盗窃摩托车的过程中被人发现,被告人董庆忠、邢某某将摩托车扔至广宁镇佳和华庭小区楼下。后被告人董庆忠、邢某某打车窜至北镇市沟帮子镇恒信国际城小区一门市房门锁,将被害人吕某某、袁某停在该门市房内的黑色豪爵110型、黑色铃木QS110-C型二台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5元;被盗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黑色铃木QS110-C型二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44元。被盗三台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24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李亚茹、邢永明证言,被害人贺某、吕某某、袁某陈述,被告人董庆忠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价格认证中收价格鉴证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庆忠曾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庆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庆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庆忠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庆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