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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0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邵某,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发发小吃店吃饭时,因向同样在该小吃店吃饭的刘珈郡索要电话号码一事,与前来接刘珈郡的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李某某在刘某甲二人离开小吃店后,持啤酒瓶追出小吃店用酒瓶将刘某甲的面部打伤,造成刘某甲头皮创及面部软组织创。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李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犯罪是临时起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发发小吃店吃饭时,因向同样在该小吃店吃饭的刘珈郡索要电话号码一事,与前来接刘珈郡的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李某某在刘某甲二人离开小吃店后,持啤酒瓶追出小吃店用酒瓶将刘某甲的面部打伤,造成刘某甲头皮创及面部软组织创。经鉴定: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李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4月3日被害人刘某甲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6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2、户籍证明。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3日晚上6点多他在宿舍躺着,接到他妹妹刘珈楠发的信息让他去发发小吃店,有坏人,他就叫寝室的室友马某某、刘某乙、牟洪洋到了发发小吃店,他问刘珈郡没事吧,刘珈郡说没事咱们走吧,他在小吃店看见有三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向他妹妹要电话号码,他听了生气就向旁边桌的三男一女骂了一句,其中有一个男子拿着酒瓶子打他左侧头部,当时就把他打倒了,这三个人上来就对他拳打脚踢。当时他头部出血了,他同学带他去医院,往学府路走时拿啤酒瓶打他这个男的在后面追,并撇砖头打他,其中一个砖头砸到他脑袋了,然后他们打车就去医大二院了。4、证人陈俊驰:当时他和对象荆某某、小宇、小龙在小吃部吃饭进来一个姑娘(刘珈郡),小宇说进来的这个小姑娘长的白。这个姑娘看他们议论她就打了个电话,十多分钟后进来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刘某甲),这个男的进屋就问长的白的小姑娘怎么了,还骂他,这个戴眼镜的男的被小姑娘拽到门外,戴眼镜的男的叫他们出去,他和小龙就先出去了。在小吃部外面看见有五个男的,有一个拿甩棍的,两个拿砖头的,他冲拿甩棍的人去了,对方抓着他的胸口把他推倒了,小龙用手抓戴眼镜的男的(刘某甲),小宇从小吃店里出来,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朝戴眼镜的男的(刘某甲)头部打了一下,啤酒瓶子打碎了当时头部就出血了。他从地上起来就和对方撕扯起来被围观的人拉开了。小龙和他说找他们去,从地上捡起砖头追对方,他一边追一边把砖头撇向对方,但没砸到人。他回到小吃部,看见小宇右手手指受伤了,有个口子和小龙一起给小宇处理伤口去了。5、证人刘珈郡:2014年4月3日晚上6点多在学府路护理高等专科学校附近的发发小吃店吃饭,旁边桌的三男一女在议论她,其中一个男的过来向她要电话号码,她没理他们,随后她给哥哥刘某甲发短信说有坏人赶紧来一趟,她哥来后问她怎么了,她说害怕,那几个人在议论她,咱们赶紧走吧。她拽他哥哥走时她哥哥骂了他们一句,对方一个男的出来拿着啤酒瓶子照她哥哥的脑袋打了一下,将她哥哥打倒在地,她哥哥同学在拉仗,看见她哥哥头部出血了,就拽着她哥哥往学府路走去医院,拿啤酒瓶子打她哥的男子拿砖头在后边追,她们在路边打车就去医院了。6、证人马某某、刘某乙、荆某某的证言与刘珈郡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7、哈尔滨市公安医院的伤情诊断书:刘某甲头面外伤、软组织裂伤。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鉴定人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三周医疗终结;被鉴定人刘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三周医疗终结。9、和解书、撤诉书、谅解书。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3日16时许,他和冰冰(陈俊驰)、小龙还有陈俊驰的女朋友(荆某某),他们四人在南岗区学府路的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旁边的发发小吃店内吃饭,过了一会,进来一名女孩(刘珈郡)吃饭,陈俊驰和小龙就调戏那名女孩,大约在18时许有一名男子(刘某甲)来接刘珈郡,不知道为什么刘某甲骂了他们一句,刘珈郡推刘某甲出门,小龙和陈俊驰在外面就打起来了,他拿了一个啤酒瓶子也出去了,看见陈俊驰、小龙和刘某甲在门口撕打,他就拿着啤酒瓶子打了刘某甲头部一下,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他的手也划伤了,他进屋把手包了一下,出去看见他们还在门口打,他就拉,刘某甲就跑了,陈俊驰和小龙去追,他也去追,没有追上,就直接去医院处理他的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已给予相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京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