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木某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53号原告木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周正。原告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木某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