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某某,男,2014年9月6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委托代理人杨来应,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某于2014年9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终结诉讼。二审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范炳鑫审判员 贾胜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