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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家庄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法定代表人白胜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378.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