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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欧年与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年,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欧年,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雄鹰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欧国周,该公司经理。被告欧海,男,生于197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年诉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年撤回对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欧年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