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欧年与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年,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欧年,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雄鹰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欧国周,该公司经理。被告欧海,男,生于197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年诉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年撤回对被告重庆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欧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欧年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