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燕诉国治农牧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国治农牧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刘燕,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被告:国治农牧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辅道248号疆诚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翟治,国治农牧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我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国治农牧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16.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丽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