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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巧苓与张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苓,张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74号原告张巧苓,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制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级升里7-4-4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51026004X。委托代理人西国强(原告丈夫),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振津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人,住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701290057。委托代理人西静(原告女儿),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中嘉花园6-1-6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02142923。被告张胜利,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大街后大街158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211030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苓与被告张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苓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