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花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静兰与刘成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兰,刘成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郑静兰,女。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勇,男。原告郑静兰与被告刘成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静兰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静兰诉称:被告因承租原告的店面拖欠原告租金30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5月付清欠款。同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表明因其身体不适,手头资金紧张,请求原告给予宽延,承诺尽快还清借款。但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2000元。刘成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郑静兰系马鞍山市好百年家居个体业主。2011年1月31日,刘成勇向好百年家居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欠好百年家居租金30000元。2011年7月15日,刘成勇向郑静兰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郑静兰借款62000元。当日,刘成勇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尽快还款。因上述款项至今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郑静兰的当庭陈述,郑静兰提交的欠条、借条、还款计划、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成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30000元欠条虽是刘成勇出具给好百年家居的,但郑静兰系马鞍山市好百年家居个体业主,故该笔欠款的权利人应为郑静兰。郑静兰与刘成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成勇未及时履行支付欠款及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郑静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郑静兰的租金30000元,并归还原告郑静兰借款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刘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徐光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