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刑执字第03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认真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认真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978号罪犯陈认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认真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2000)苏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8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认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认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认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陈认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认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认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