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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和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张和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被告:张和述,1964年8月1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和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张和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