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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奕进与高州市高誉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奕进,高州市高誉石场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奕进,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清耀,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高州市高誉石场,地址:高州市石鼓镇。法定代表人:林伟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海宽,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奕进(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高州市高誉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奕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高州市高誉石场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自愿撤回起诉、反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奕进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高州市高誉石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奕进负担;反诉费183元由反诉原告高州市高誉石场负担。审判长  余晓芳审判员  伍岳媚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