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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月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梁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渠县人,居民,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荣贵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