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三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运江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运江,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运江,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代表人吴萍,职务经理(孙运江称)。上诉人孙运江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家合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运江于2014年5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家合物业公司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支付其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工资17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裁定,孙运江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运江于2014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诉及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孙运江自愿撤回对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孙运江撤回上诉及起诉,原审裁定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孙运江撤回对商丘市家合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诉及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高纪平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