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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3907号罪犯胡家,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4日至9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胡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胡家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4年7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