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仲撤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兴良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仲撤字第13-3号申请人:山东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英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良,男。被申请人:王兴良,男。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能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王兴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了(2013)东仲裁字第230号裁决。尚能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决定通知东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东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本院的重新仲裁通知后,已启动重新仲裁程序。本院认为,因东营仲裁委员会已对申请人尚能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辰公司、王兴良承揽合同纠纷进行重新仲裁,本案撤销程序依法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销仲裁程序终结。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国臻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居文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