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60-1号本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4)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六至九行“对原告张兆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李志明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正为“对原告张兆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李志明承担80%赔偿责任。”二、(2014)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第4-5页判决第二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兆梅医疗费15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鉴定后休治期内医疗费420元,营养费2700元,法医鉴定费1700元,复印费45元,共计损失5585.41元的80%,计款4468.33元;”,更正为“被告李志明赔偿原告张兆梅医疗费15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鉴定后休治期内医疗费420元,营养费2700元,法医鉴定费1700元,复印费45元,共计损失5585.41元的80%,计款4468.33元;审判长 付光芹审判员 王成志人们陪审员王于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