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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8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南宫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