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进生与李小明、李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生,李小明,李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进生。委托代理人潘敬宇。被告李小明。被告李静芳。原告陈进生与被告李小明、李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芳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明、李静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进生诉称:2012年4月16日被告李小明经其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期两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李静芳系其妻子,应共同归还该笔债务。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小明、李静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李小明向陈进生借款120000元,并向陈进生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两年。期满,李小明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引起纠纷。另查明,李小明、李静芳于1997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小明结欠原告陈进生借款120000元,有相应证据证明,现两年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李小明应予归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李静芳也应对被告李小明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明、李静芳归还原告陈进生借款12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舍支行,账号:80×××18)。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小明、李静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季芳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