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智惠、庄武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智惠,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武奇,林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智惠,男,1981年9年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号。负责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庄武奇,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审被告林秀玲,女,1981年6年2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上诉人林智惠因与被上诉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庄武奇、林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智惠以双方正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智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智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林智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远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