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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刘德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3094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戚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崇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德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阳光金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