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社申请陶立明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社,陶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社,地址乾安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陶立明,男性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乾安县农村信用社申请陶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21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陶立明应支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社案款31110.0元,承担执行费366.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陶立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昌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