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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社申请陶立明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社,陶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社,地址乾安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陶立明,男性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乾安县农村信用社申请陶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21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陶立明应支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社案款31110.0元,承担执行费366.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陶立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执字第00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昌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