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民再重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与牟志亮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牟志亮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再重初字第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志亮。申请再审人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下称:良田公司)与被申请人牟志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良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烟民四终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良田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烟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四终字第1545号及栖霞市人民法院(2008)栖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牟志亮以“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对苹果树的损害已实际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牟志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牟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17.1元由牟志亮承担,上诉费50元由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淑军审 判 员  闫玉良人民陪审员  崔焕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英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