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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证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420号请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7767-7。代表人:陶继勇。被请求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号文荟大厦**楼*座。组织机构代码:71624845-8。法定代表人:高升,总经理。本院受理请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请求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请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调查被请求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恒顺达11”轮、“恒顺达88”轮的抵押情况以及保全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被请求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恒顺达11”轮、“恒顺达88”轮的船舶登记、抵押、保全信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