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唐兴奇,任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刘广东,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奇,男,生于1976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任小波,女,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