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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唐兴奇,任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刘广东,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奇,男,生于1976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任小波,女,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