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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兴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晓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强,男。被告王淑芬,女。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物业费3835.44元、滞纳金1470.13元。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受。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