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虎、刘祖春、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王万虎,刘祖春,王玉海,胡胜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君,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天青,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万虎,男。被执行人刘祖春,女。被执行人王玉海,男。被执行人胡胜年,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虎、刘祖春、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林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