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兴军申请执行薛玲、翟新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军,薛玲,翟新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10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军,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被执行人薛玲,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青古集镇。被执行人翟新升,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梁堤头镇。本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薛玲、翟新升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军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玲、翟新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