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秀江与张绍华、李文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江,张绍华,李文山,袁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李秀江。被告张绍华。被告李文山。被告袁刚。原告李秀江与被告张绍华、李文山、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秀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