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卢来明与张烨、张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来明,张烨,张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卢来明���被告:张烨。被告:张丙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来明与被告张烨、张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张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