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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卢来明与张烨、张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来明,张烨,张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卢来明���被告:张烨。被告:张丙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来明与被告张烨、张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张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