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二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修设与钟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设,钟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461号原告:王修设,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钟敏,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设与被告钟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设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