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城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尹某,居民。原告张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出国劳务,传票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原告张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