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与于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于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高贵波。被告于艳平,男性,44岁,1970年1月1日,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于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撤回起诉。审判长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