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279号原告:郭某某,女,1965年10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光明街。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0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