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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呼强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强,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026号申请执行人呼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呼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呼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5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4年9月26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徐鹏代理审判员:李智代理审判员:刘耀光记录人:李娜徐鹏:本院在执行呼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呼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以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5026号案件的执行。李智:同意终结。刘耀光: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5026号案件的执行。请合议庭人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