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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显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伍等人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显金,张伍,黄显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显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怀。上诉人黄显金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显金、被上诉人张伍、黄显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显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显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显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上诉人黄显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